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全體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除已依法拋棄繼承者外,均應負擔地價稅繳納義務,並負連帶責任。惟該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全體繼承人共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並符合相關規定,則該筆未辦繼承土地即可適用優惠稅率;如僅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則僅能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核准適用。另特別提醒民眾,符合上述規定者,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9/22)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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