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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06-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台中訊) 楊先生最近因買方無法完成交易,解除土地買賣契約,來電詢問如何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因故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可由買賣雙方填寫撤回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書,加蓋與原申報書或契約書相同的印章,另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本、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正本與銀行存摺影本,申請撤回申報案及退還土地增值稅,辦理退稅的時效是從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10年內提出,逾期就無法申請退還已繳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已完成土地買賣移轉登記,雙方因故解除契約,返還土地給原所有權人,在法律上屬於新的所有權移轉,視為第2次交易,不僅原本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無法退還,還必須再繳納另1筆土地增值稅。

    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