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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應查明儘速繳納以免影響權益

更新日期:111-06-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依限繳納,若超過繳納期間未繳納者,依規定每逾3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於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時,勿逕認為是詐騙而置之不理,如有疑問應積極查明,以免延遲繳納使權益受損。若確有繳納困難者,應主動聯繫該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對於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隱匿或處分財產、拒絕陳述、傳喚不到、或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報告不實者,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得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若欠稅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可對欠稅人之財產拍賣,以抵繳欠稅;更甚者,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還可以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方法來處理。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繳款書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造成無謂損失,徒增困擾。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