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8月剛取得一筆土地,地價稅由誰繳納?」
115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徵收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是以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繳納一整年度的地價稅。
舉例來說,方小姐將土地賣給宋先生,並於115年9月1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登載為方小姐,該筆土地今年度地價稅由方小姐負責繳納;反之,若於115年8月25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宋先生才剛取得土地,但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已登載為宋先生,該筆土地今年度地價稅則應由宋先生負責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的約定,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今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提醒您!地價稅採累進稅率,民眾移轉土地時可先考量登記日期,以減輕該年度地價稅負擔。如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1~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5108~5111、東港分局:08-8354780轉5108~5110、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