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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僅限合法建物可適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5-04-0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近期民眾收到函文來電詢問,我有1間房屋作為公益出租使用,為何公文上的面積並非該屋的總面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屋主將閒置的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可享公益出租人固定優惠稅率1.2%,但該房屋必須符合住宅法第3條規定供居住使用,且為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如為整層增建或部分增建之非合法建物,則增建面積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1.2%。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出租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且符合住宅法第3條合法建物,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稅務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或核定函,主動核定按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