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0年9月23日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針對地價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時,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超過處數而未擇定適用處所者,將以稅額最高者從優認定適用,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未擇定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之情況下,修法前,財稅局將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順序認定;修法後,則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如地價稅額相同者,則以土地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為準,使納稅人縱使未擇定,亦能以最有利之方式適用,達到節稅的效果。
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小周持有A、B、C三筆土地,需繳納地價稅額分別為一萬元、一萬一千元、九千元,A、B、C三筆土地分別由小周、小周的太太小惠、小周的未成年子女小明設籍登記,如果小周未擇定何處為自用住宅用地,修法後,財稅局會以地價稅額最高的B地為準;倘該三筆土地之地價稅額均為一萬元,則以小周戶籍所在地A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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