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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必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請掌握優惠稅率要件

更新日期:115-09-22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稅捐處納保官貼心提醒,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若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可申請適用 10% 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優惠稅率與一般稅率(20%、30%、40%)稅額相差懸殊,請民眾務必把握申請期限並確認符合適用要件,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該處納保官進一步說明,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所有權及戶籍登記: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約211.75坪)部份。

4.適用次數:每人一生限用一次。

5.建物完成年限: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 10%。

 

納保官補充,若已使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符合出售前 5 年內無出租營業、連續設籍並持有滿6年等特定條件者,可再評估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之規定。

 

納保官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欲適用 10% 優惠稅率者,必須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勾選申請,或最遲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僅能以一般稅率課徵,請民眾務必特別留意!

 

資 料 詳 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主任納保官  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108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