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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部分道路用地時,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可申請部分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06-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陳先生有一筆非都巿土地交通用地,因部分面積已開闢供公共設施道路使用, 現欲出售該筆土地可否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作公共設施道路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徵收前移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因為該筆土地現況有部分面積供道路用地使用,需用土地人必要時得會同申請人及土地所在之地政機關等辦理實地勘查或測量實際供道路使用面積,據以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依實際供公共設施使用面積部分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倘無法知悉需用土地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