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必要的諮詢等服務。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該法於本(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條、第6條及第20條,並自115年5月28日施行。修正重點包含每年應定期公告檢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租稅優惠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舉行公聽會及財政部每年應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提出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等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升納稅者權利保護服務品質,該局設置有納保官可協助納稅者,民眾如欲瞭解納保相關訊息,可至該局官網(https://www.pttb.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納保法相關法規及函釋、案例分享、宣導專區及納保官聯繫方式等納保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