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利用閒置空地申請並經核准設立的臨時路外停車場,已無法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土地,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屬於行政院核定的範圍,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路外停車場,自100年6月8日以後申請者,已不再適用特別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強調,經核准按停車場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倘嗣後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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