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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申請復查期間30日?

更新日期:113-07-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時,應於收到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繳納期間屆滿日巧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該怎麼計算申請復查截止日?

該處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核發的繳款書,繳納屆滿日原為113年6月30日,當天適逢星期日,故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即113年7月1日,則申請復查期間自7月2日起計算30日,因此同年7月31日為申請復查截止日。

稅捐處提醒民眾,納稅人如不便親送辦理而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為維護民眾權益,申請復查期間認定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若因疏忽而超過規定的申請復查時間才提出申請,稽徵機關將以程序不合駁回。請務必留意繳款書上所載各項資訊及期限,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