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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後售自住土地登記非同一所有權人,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更新日期:113-03-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期接獲民眾林小姐詢問,最近由其配偶張先生購買高雄自用住宅房地,自己在屏東持有的自住用房地預計要出售,可否先透過配偶贈與將屏東土地過戶給先生,再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重購退稅要件為出售地及重購地皆須「同一所有權人」所有,而「先購後售」適用之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稅。

依民眾所述案例,因配偶張先生已登記取得高雄自用住宅房地,在登記當下並無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縱使林小姐嗣後透過配偶贈與將屏東土地過戶給先生,該筆土地出售後仍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