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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所立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更新日期:114-08-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所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計算稅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但如果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只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因無須持該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申請,該契約書不是印花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因此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