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檢舉車輛逃漏使用牌照稅,除提供車牌號碼及相關具體事證外,應提供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亦需提供名稱、代表人姓名及營業住址及可資查考的相關事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獎金之核發,目的在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違章案件,共同打擊不法,落實租稅公平,並藉由檢舉人應檢附具體事證,以降低稅捐稽徵機關後續查證作業及遏止浮濫不實檢舉。因此,民眾檢舉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如有涉嫌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提供車牌號碼及相關具體事證,未提供被檢舉者姓名及地址,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將不予受理。
該局提醒,除上述情形應依限補正外,如屬匿名、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無具體事證者,稽徵機關得不予處理。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