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眾臨櫃詢問房屋因繼承取得,須重新申請自住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因繼承辦理移轉後,該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已變更,其適用自住條件亦隨之改變,新房屋納稅義務人應重新申報,經審查核准後,房屋稅才能繼續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須同時符合下列3條件方能適用:(1)房屋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上述自住條件尚未申報者,請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就能適用,逾期申報只能自申報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請務必注意時限。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財稅局總局房屋稅: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08-7882477)、東港(08-8354780)、恆春分局(08-889525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