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阿哲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房屋興建完成後,阿哲分配取得部分房屋,來電詢問是否需要申報契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果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房屋,都需要繳納契稅。若是採「地主出地、建商出資」的合建分屋方式蓋房子,地主在分得房屋時,也要記得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合建分屋其實是地主用土地和建商互易房屋,因此屬於「交換」性質。交換價值相等的部分,適用2%的交換稅率;如果換來的房屋價值高過土地價值,超出部分則按6%的買賣或贈與稅率課徵契稅。
以本例來說,建設公司與地主阿哲約定合建分屋。房屋興建完成後,阿哲以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分配得核定契價1000萬元的房屋,同時移轉公告現值800萬元的土地給建設公司。其中800萬元屬等值交換按2%課徵契稅為16萬元;剩餘差額 200萬元按6%課徵契稅為12萬元,合計應納契稅2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地主採合建分屋方式取得房屋,應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完成契稅申報與繳納,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