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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記得申請按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1-03-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並按所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按現行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自住及非自住家用房屋可適用稅率1.2%及1.5%、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稅率2%及營業、私立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房屋稅率3%;因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需適用原稅率,如在15日以前,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之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保障自身權益,如原供非住家使用房屋,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改為自住,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應即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並按所適用稅率課徵,如此才可減輕房屋稅之負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