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誤以為建屋時若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是房屋屬於違章建築,就不需要繳納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說明,房屋稅的課徵是以「房屋所有人」為對象,不論房屋合法與否、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只要有房屋坐落的事實,均應依法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只要房屋已經建造完成,就必須依法申報並課徵房屋稅。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繳納房屋稅只是履行國民應盡的納稅義務,並不表示該房屋已變更為合法房屋,亦不能據此認定已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
稅務局呼籲,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的情形,所有人應自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切勿以為沒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屬違建就不用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遭受處罰。
如有任何房屋稅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總局或各分局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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