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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當事人與他方之血親未成立姻親關係,供他方同一戶籍之二親等親屬使用之車輛不符免稅規定

更新日期:113-04-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小楊與小林登記為同性婚姻關係,並共同照顧同一戶籍無駕照有身障資格的小林母親,車主小楊打電話詢問其車輛供載送小林母親使用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範不足之部分予以補足,惟民法姻親規定規範於民法親屬編總則,並非規範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故民法關於姻親之規定,並未於同性婚姻準用。換言之,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當事人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非」屬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所以不符合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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