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供自住使用,要適用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應於115年3月23日以前遷入戶籍並向房屋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始有適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針對新取得房屋尚未申請自住優惠稅率之民眾,於3月上旬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如期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自住房屋三要件: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房屋不超過3戶。經核准適用房屋稅自住稅率後即可享有1.2%之優惠稅率;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桃園市115年期為181萬8,000元),稅率還可降到1%。
稅務局另外提醒,如未設戶籍被認定為非自住用房屋,將依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歸戶計算總戶數,按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3.2%~4.8%)課徵房屋稅。民眾如為節省房屋稅而辦理戶籍遷移,建議一併評估是否會影響其他租稅優惠或請領補助,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下方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