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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與他益信託之印花稅大不同

更新日期:115-01-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若土地或建物經信託關係人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即一般所稱「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據以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係屬形式上移轉,與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不同,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即為「他益信託」,實質上已兼具有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