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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更新日期:113-05-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少民眾認為法院調解筆錄並非不動產移轉契據,便誤以為持憑向相關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必繳納印花稅。但依財政部頒布之釋令規定,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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