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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附設卡拉OK供消費者唱歌,雖未另外收費,仍應課徵娛樂稅。

更新日期:112-06-26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娛樂稅核課方式亦比照KTV視聽中心。

    對於部分商家主張,因未就卡拉OK部分向消費者額外收費,不應該課徵娛樂稅。財稅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消費者唱歌娛樂,雖未就卡拉OK部分另外向消費者收費,但實質上乃是未消費情況下,是不能隨意自由進出營業場所使用卡拉OK娛樂設施,因此唱歌的費用已內含在餐飲費中,所以仍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娛樂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務必於事前向該局各分局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