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徵收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持有土地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如遲至8月31日以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今年地價稅仍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買賣雙方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該契約屬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千分之10至55)課徵,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縣(市)持有多筆土地,將合併歸成1戶,開立1張地價稅繳款書,若土地為夫妻共有持分,因以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地價總額歸戶計算,故夫及妻將依持分比例各別收到1張地價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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