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出租房屋且租金達一定標準的屋主,在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的同時,也應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處表示,房屋出租且租金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的屋主,雖已依規定先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經核定先予適用較低之非自住房屋稅率(1.5%-2.4%),仍須於出租隔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所轄國稅局完成租賃所得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規定,房屋優惠稅率之適用與租賃所得申報情形相互關聯,若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或申報之租金未達一定標準,經查獲後,原適用的優惠稅率(1.5%-2.4%)將恢復為其他非自住用稅率(3.2%-4.8%),並需補繳差額房屋稅。
稅捐處呼籲房東檢視114年全年度租賃收入,務必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完成申報,以確保房屋得適用優惠稅率。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就近向房屋所在轄區稅捐分處洽詢。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科長薛稚蓁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