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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部分面積如已拆除,記得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

更新日期:112-03-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李小姐表示,房屋因自行改建部分面積已拆除,為何今年收到的房屋稅沒有減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拆除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停止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建物面積如已拆除,納稅義務人未及時提出申報又無相關資料可資證明者,經稅捐機關派員現場勘查拆除屬實,將自申報月份起註銷已拆除部分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該部分房屋稅。
 
若您有以上情形,請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