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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明明有報所得稅,房屋稅卻沒優惠?房東快看別漏了「這一步」!

更新日期:115-10-30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日前有房東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反映,自己的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已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原以為房屋稅自然就能享有較低優惠稅率,但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才發現並未適用優惠,讓他相當納悶。經納保官協助了解後才發現,原來他雖然已經申報租賃所得,卻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房屋稅出租住家用優惠稅率。經納保官輔導申請,已按公益出租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捐處說明,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核准後房屋稅才能適用較低的出租住家用稅率1.5%至2.4%;相較於臺北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3.2%至4.8%,稅負更優惠。如果已申請獲核准,租約屆滿續約或變更條件,均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處納保官提醒,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與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優惠稅率」是兩件事,兩個步驟都別忘了!房東即使已申報租賃所得,仍要記得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房屋稅優惠,才不會與優惠稅率擦身而過。

該處進一步表示,已於官網建置「出租房屋租稅優惠專區」,可輕鬆試算出租房屋租金是否符合租金標準,並提供申請租賃優惠稅率專屬管道,屋主無須插卡身分驗證,只要填寫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出租房屋地址、租約起始日等基本資料,並上傳租賃契約,即可輕鬆完成線上申請,省時又便利。

為強化納稅服務,該處官網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提供各單位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民眾可透過電話、郵寄、傳真或財政部網站線上申請納保官協助處理稅捐案件。

民眾如對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內容有疑問,可就近向房地所在該處所屬分處洽詢,或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