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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出售時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0-1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如係辦理自益信託,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出售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委託人若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雖為受託人,只要委託人與受益人係屬同一人(即自益信託),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信託土地,未有出租及供營業使用等情形,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在受託持有期間出售土地,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自益信託之土地,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請記得檢附信託契約供稽徵機關審核。若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