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總統於115年5月20日公布,自5月22日生效。本次修法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稅課徵項目,保留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課稅項目(視聽視唱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遊樂場所、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此次修法有助於促進藝文活動與體育賽事發展,也期盼相關業者能將免稅利益回饋消費者。
新北稅處進一步表示,配合娛樂稅修法,自5月22日起,非屬上述課徵項目,已不再課徵娛樂稅。自動報繳娛樂稅業者,於次月10日前辦理申報繳納時,請就應課徵項目所代徵稅款報繳,以免影響權益;至於查定課徵業者,則不需另行提出申請,該處會主動核定正確稅額,業者於收到繳款書後,再依限繳納即可。
該處特別提醒,業者如經營符合娛樂稅法所規範之娛樂設施或活動,應依規定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法完成娛樂稅之代徵及申報繳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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