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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要申報契稅?

更新日期:114-01-06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興建房屋但因資金不足,想要變更房屋起造人,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承受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要不要申報繳納契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若符合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則可申報免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尚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後,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如有應申報繳納契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
       稅務局提醒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