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客以匯款或轉帳方式支付租金,房東收到錢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客以匯款或轉帳方式按月支付房租,並保留匯款或轉帳單據、紀錄作為付款證明,房東收到租金後,如果有開立收到租金之收據給房客,這張收據即為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所稱「銀錢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房東)繳納印花稅;房東收到租金後如未另立收據時,則無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部分房東收取租金時雖未另外書立收據給房客,但在房客持有的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日期、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該租賃契約書便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