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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記前後解除買賣契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那A無共款!

更新日期:115-08-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期報載建商違規建築,遭稽查裁罰並引發不動產的買賣糾紛,民眾要求解約返還訂金及補償相關損失的爭議事件。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買賣不動產爭議導致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時,如在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辦竣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前,雙方當事人可直接檢附相關文件,共同向稅捐稽徵機關撤銷原本申報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且因買賣契據所開立的印花稅繳款書,在持憑公契辦理送件申報、查欠等業務前,亦可一併申請註銷,如此,已繳納相關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皆可申請退還。

假如已經辦竣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合意解除契約,而需將不動產回復原狀,則屬於所有權另1次移轉,土地則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但建物非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原因移轉,而不屬於契稅課徵範圍,因此,原先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也就無法申請退還。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