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眾來電詢問,合建分售地主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主與建商訂定合建分售契約,僅以建商為起造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後,雙方按約定比例共同銷售房屋,以「地主賣地、建商賣屋」模式,雙方各自銷售自己的部分,地主需要與買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而建商則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因此,合建分售地主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財稅局總局房屋稅: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