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比照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若您的土地為「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請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且證明書上載明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方式取得者,才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而非都市土地則須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要件,並於申報時檢具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始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如何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呢?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申請人檢具移轉土地需要之證明文件(如:公契)、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若不知需用土地人時,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
提醒您!該類土地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08-733808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東港(08-8354780)、恆春(08-8895255)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