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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於土地上的貨櫃屋,必須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1-05-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來貨櫃屋改裝成特色咖啡廳、民宿、餐廳等已成流行,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若是在土地上設置貨櫃屋,是否需要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建築物依建築法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若貨櫃屋經運用建材固定於土地上,即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應申報繳納房屋稅;反之,若未定著於土地上,則非屬房屋稅課徵對象,無需繳納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貨櫃屋所有人應於貨櫃屋定著於土地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而發生漏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緩。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