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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若與身障者同戶籍,其所有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4-06-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他為法院選定的監護人,其所有車輛供受監護人身障者使用,是否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稅法規定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包括擁有駕照的身障者,車輛限本人所有;若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的身障者,車輛則限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身障者使用;或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才可辧理免稅申請,又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稅額1萬1,230元為上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若非二親等以內親屬,只要符合規定,仍可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該局提醒符合條件之車主儘早申請,因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算,早申請早享受免稅優惠。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