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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回失竊車輛直接開上路,小心補稅又受罰

更新日期:114-10-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失竊車輛尋回後,須重新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領牌才能合法上路,如直接使用已註銷的舊牌照,將會被補稅並處以罰鍰。

稅務局說明,車主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車輛尋獲時,應檢具警察單位開具之車輛尋獲證明及相關車主身分證明文件等,至監理單位辦理驗車重領牌照,才可開車上路,並自領牌日起計徵使用牌照稅。倘車輛失竊已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須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多加注意。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