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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贈土地予長期照顧機構,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2-12-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如果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且法人章程載明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及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規定,並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即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應人口老年化議題,長照需求日益增加,為健全服務體系,鼓勵長照機構設立,包括: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受贈土地亦能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稅捐稽徵機關每年會依規定對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受贈土地進行例行性清查。如有被查獲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利益之情事,除應追補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