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旅宿業於客房內設置視唱設備供房客使用,不論有無外收取費用都要課徵娛樂稅

更新日期:113-03-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旅宿業者(商務飯店、溫泉會館、汽車旅館)於客房內或其營業場所,提供具伴唱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房客娛樂,不論收費與否,均比照視聽KTV(卡拉OK)娛樂業者,應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有些旅宿業者為了增加賣點,會在其營業場所或客房內,提供具伴唱(卡拉OK)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投宿旅客歡唱娛樂,卡拉OK係視聽歌唱之一種,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都應課徵娛樂稅。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建議或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774889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