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反映,雖然車輛登記於其名下,但實際上均由朋友使用,目前朋友不知於何處,使用牌照稅、燃料費均由自己負擔,該如何解決?
該局進一步說明,將自己名義借由他人登記買車,但實際上車輛均交由他人使用,一旦借用者連人帶車行蹤不明,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時,仍會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不可不慎!又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特別提醒車主,車輛為動產,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不同,千萬別為了貪圖小利,而將自己名義提供他人買車使用,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之罰鍰不輕,所以千萬別掉以輕心。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