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很多車主經常至地方稅稽徵機關來補發燃料使用費欠費單,誤以為使用牌照稅就是燃料使用費,其實是完全不相同的。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性質屬稅捐,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稅收是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性質是屬於使用規費,繳納期間為每年7月份,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是不同的。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等稅務疑問,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如有燃料使用費問題或有關車輛異動、過戶等相關問題,則須洽詢監理機關。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