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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需要申報繳納契稅嗎?

更新日期:112-0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時,需注意如以承買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因此,如民眾購買預售屋有前述情形者,需注意應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並於該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未依規定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另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受罰。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