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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情形

更新日期:113-02-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

有以下情形者,則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
  • 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 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 納稅義務人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在此提醒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應依規定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會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