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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
有以下情形者,則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在此提醒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應依規定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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