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董事的公司因某些原因而解散並進入清算程序,在這期間收到了地方稅務局的繳款書且簽收,但他覺得公司金流都由另一位董事處理,應該是由他來簽收,這樣簽收下來的繳款書送達有合法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依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若有明定或選任清算人,應以明定或選任之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反之若無明定或選任清算人,於無限或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復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繳款書應向公司之清算人送達。
當清算人為全體股東或董事時,稅務局將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釋規定,在繳款書上載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並得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屬合法送達。
該局提醒公司解散清算時,股東或董事應注意是否符合清算人資格,若為清算人,則應於分配公司剩餘財產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若違反規定,則需對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義務,不可不慎。若對相關送達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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