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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婚前婚後或會改變

更新日期:112-12-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夫妻婚前各自擁有一間房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屋各設立戶籍,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要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登記戶籍;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自用住宅規定以「一處」為限。因最後一項「配偶」只限「一處」,故婚後可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就可能會不符合規定。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