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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滿18歲子女申請查調財產或所得資料務必取得子女授權

更新日期:112-03-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即為成年,父母如要為滿18歲的子女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務必取得子女授權,才能查調其個人資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即為成年,因此,父母如要查調滿18歲子女個人資料,應由其委託父母代為申請,並應攜帶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已簽章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稽徵機關才能受理申請。

    該局提醒,如納稅義務人不克親至稽徵機關查調本人財產或所得資料,除了可委託他人代辦外,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調相關資料。

    民眾如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