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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自住使用,視實際使用情形而定,毋須遷入戶籍

更新日期:111-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很多民眾不清楚,房屋稅申請變更適用自住使用稅率,是否須至戶政機關辦理遷入戶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符合自住使用,有以下要件: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為房屋稅之課徵以實際使用情形為依據,只要房屋符合上述規定,納稅義務人即可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同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有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已修正並自111年7月1日起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原為1.5%,修正後為持有臺中市非自住房屋在4戶以下者,每戶稅率為2.4%,5戶以上者,每戶稅率為3.6%,建議民眾可檢視房屋稅單,若為自住住家使用之房屋,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減輕房屋稅負擔。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