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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被強制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更新日期:111-06-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近日民眾陳小姐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她銀行存款的執行命令,來電詢問扣押金額與欠稅金額為何不符?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會將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如郵資、金融機構手續費、拍賣、鑑價、估價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是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陳小姐因於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該局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以其金融機構存款為執行標的,執行扣押,扣押金額除了應繳納滯欠稅款及滯納金外,還有額外產生的郵資費用、銀行手續費。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繳款書務必於期限內繳納,避免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還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造成荷包失血。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