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換屋時,符合於2年內「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出售原自用住宅房地,土地增值稅繳了30萬元,2年內再購買較大的自用住宅房地,如新購土地地價符合規定,經核准後,最高可退回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30萬元。所謂「小屋換大屋」並非比較房屋的實際成交價,而是比較新購土地地價與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
稅務局提醒,已申請且核定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後5年內若再移轉、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可能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換屋族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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