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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不屬建物坐落基地之土地,經合併後仍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3-05-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建物基地與非建物基地合併為1筆土地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合併前非屬建物坐落基地部分,縱使於土地合併後,該面積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原持有建物基地A地號土地100平方公尺與相臨非基地之B地號土地50平方公尺,建築後將A、B土地合併為A地號土地150平方公尺,惟未申請將B地號載入使用執照,甲君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時,僅能核准原屬建物基地之面積100平方公尺部分,另50平方公尺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沒有出租或營業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約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稅務局提醒,如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須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2368或2372-237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